1、执照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办理预付工程备料款;
2、按照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开列施工作业计划和工程价款预支单,办理工程预备款;
3、月末(或阶段完成)呈报已完工程月(或阶段)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同时按规定抵押工程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办理工程款结算;
4、年终已完成工程、未完工程盘点和年终结算;
5、工程竣工时,编写工程竣工书,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对于施工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3.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一、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
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委托方不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需要说明的一点这里的双方必须是工程双方有法定权限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结算单也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盖章,才能更好的保障工程结算单的效力。
但其只能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如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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