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受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满意,应通过自下而上的审查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省劳动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而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终局结论,理由如下:首先,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行政诉讼不能进行是很自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见第五条)。也就是说,公民、法人对劳动能力鉴定水平不满意的案件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处理都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性质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残疾等级鉴定工作是按照国家残疾评定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地方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支持劳动鉴定事业的虚拟组织。劳动鉴定所的工作就是组织实施这项工作。伤残程度鉴定和护理依赖性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职业性工作,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医疗结束后,伤残职工应当携带信息到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申请伤残等级
鉴定人携带伤残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残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资料,以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每周一、周二进行鉴定,星期三和星期五
评估人员携带的资料经专家确认后,评估处将支付评估费200元。如果材料不全,我会根据委托书做出诊断,然后鉴定
鉴定室每周四召开鉴定例会,在收到鉴定材料并登记后15天内做出评分或结论,并进行公示
,单位的劳资人员会来收集鉴定结果和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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