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原则
时间:2023-05-31 18:00:44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仲裁管辖权争议是劳动争议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四种管辖形式。首先,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为标准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区域管辖权分为三类:一般区域管辖权。是指根据劳动争议发生地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2。特别区域管辖权。是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一定的地方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办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与当事人之间的工资关系所在地为发生工资关系的单位所在地支付工资给员工所在地”。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或者由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本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劳社厅函[1999]162号),其中规定,“外省来京企业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三。专属管辖权。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一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在中国境外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层级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地区为普通劳动争议;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第三,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没有管辖权或者不方便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者方便审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例如,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提交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指定管辖权是指双方就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权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共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江苏省南京市法律法规概述: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

①市以上国有企业;

②上市股份制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中方为市级以上单位的合资、合作企业;

④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2)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外,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案件有管辖权,其中:

①市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

②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

③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为市以下单位

④外国企业在市一级(5)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4)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中卫[2006]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者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设有分支机构(如分支机构、办事处)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不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当事人有权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的支付地或者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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