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母亲家的已婚妇女是不是空的,我们能得到土地补偿吗?农村“空户”实际上是指农村已婚妇女。农村已婚妇女的地位比较特殊,因为它涉及到户籍的变更。许多农村人仍有“嫁女泼水”的想法。他们认为出嫁的女儿是别人家的,所以在拆迁面前没有继承父母房子的资格,财产和土地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但是,已婚妇女要获得征地补偿,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登记,不在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权利,即:,她结婚后,户籍仍在娘家,娘家没有划拨土地,在娘家享有土地权利,已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可剥夺。父母有征地补偿的,已婚妇女也应享受征地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妇女结婚后,户口迁往丈夫家,也享有与土地有关的权利。但后来离婚了,户籍没有迁出,所以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权不能被剥夺,还应享有征地补偿权。不能因为离婚就剥夺这些权利。
最后一个条件是必须是农村户籍,在户籍所在地参与生产生活,承担了村集体成员的义务。已婚妇女符合这些条件的,有权获得征地补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性质和权属不明确。征用承包地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征收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立法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款无法被农民控制,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分配给被征收人,通常由农民个人享有;安置补助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并给予被征收人如果农民自己找工作的话。
但目前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对“集体”作出严格的定义。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有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制、村委会集体所有制和村组集体所有制。
所有权主体的多层次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导致集体土地人人所有,人人无权。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以来,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散,并将原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分给各村组农民进行承包经营。
此外,在土地分割时,大多数土地所有权登记程序并不完善。当土地未被征用时,这种潜在的所有权不明确的问题并不十分明显。然而,面对补偿,三大主体争抢土地补偿。即使在村组所属的土地被征用后,也出现了很多不正常的扣、扣补偿的现象,然而,真正的土地所有者手中的补偿却所剩无几。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合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值计算。
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用地年产值,土地补偿费的确定与征地地点、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基础设施条件密切相关,但与土地年产值的相关性不明显,与土地实际产值相比,征地的法定补偿标准往往扭曲。
由于政府作为利益相关者分享征地利益,被征收方很少参与征地过程,许多地方政府往往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达不到法定最低标准。在自由裁量权管辖范围内,不公平、不合理现象较为普遍。
在实践中,政府往往通过支付较低的补偿费获得土地,然后以较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土地转让给市场,但失去土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无法从中获得增值收益。赔偿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济难以到位。虽然在补偿过程中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农民参与听证没有保障渠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会公告告知农民,只有当农民提出的意见确实需要修改时,补偿方案才会改变,这大大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
另外,纠纷发生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无法实现司法保护。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并没有为对裁决不服者提供救济渠道。《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的救济渠道,但不包括解决征地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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