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母亲家有户籍的已婚妇女能否享受到母亲家的征地补偿
时间:2023-05-08 11:54:44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在母亲家庭登记的已婚妇女,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未取得母亲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要求土地的,不予支持收购补偿。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家庭承包人放弃统一安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安置款的已领取补助的,予以扶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扶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另有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原则,农业部于2005年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监督管理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如不拨付,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得收取原则上用于个人分配。特别强调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规范,而留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部分归农民自己所有;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不得用于支付干部报酬、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安置补助属于失地农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的拨付和使用预算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批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支出和管理情况,应当事后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报告。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土地补偿分配管理办法,对土地补偿的分配标准、使用范围、核算方法、审批程序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土地补偿金一般按不低于70%-80%的比例分配给农民,剩余部分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市场门面集体统一建设,标准厂房租金和其他财产经济)或村级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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