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娘家的已婚妇女,婆婆的征地可以得到补偿
时间:2023-05-02 18:03:39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已婚妇女未取得婆婆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予支持征地补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征用承包地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领取的安置补助的,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扶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离婚、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妇女、婚姻、经济关系等为由,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权益,离婚、丧偶等”二是如何解决农村征地拆迁纠纷。首先,对征地行为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征地行为,认为违法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确有不合理的,由政府部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处以罚款。2对征地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是征地行为的领导者和执行者。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村组织对征地计划和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对征地行为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按照赔偿协议没有赔偿的,可以采取民事诉讼。

如果政府不按照法定程序或者采取强制征地的方式征收土地,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民事判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或者恢复原状。

4。不按照赔偿协议赔偿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

如果征地补偿协议中规定了具体的补偿费用数额,而征地部门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可以先与对方协商,争取妥善解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协议,节约诉讼资源。

5。征地部门可以在征地前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征地部门在发布征地方案前,可以就征地范围、补偿项目、补偿资金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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