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时间:2023-03-04 17:12:11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仓储费用请求权

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仓储费用的支付方法及支付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依保管人所预定的价目表支付。

2、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

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

4、提存权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一、寄存人必须做什么

(一)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二)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没有确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这是存货人最基本的义务。

二、仓单如何规定的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证明保管物已入库的文件。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证明,同时,仓单不仅是收到货物的证明,也是提货的依据;仓单不能通过背书流通转让,仓单只能通过转让手续转让给第三人;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品的,保管人员应当支付仓单;出具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存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

3、存储物品的损失标准;

4、存储场所;

5、存储期;

6、存储费;

7、如果存储物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和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品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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