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保管人和存货人权利义务如下:
1、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2、保管人有义务对仓库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进行维修,以确保货物不受损坏;
3、保管方负责货物的搬运、护理和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指定相关人员;
4、存货人委托保管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
5、存货人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仓储合同保管方的义务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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