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军人离婚的规定是:1、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身份的,如果作为非军人一方的配偶想要提出离婚的请求,是要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的,不经同意是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的;2、对于前述情形也存在例外,那就是如果现役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话,那么另一方配偶是可以不经同意提出离婚的。前述就是民法典对军人离婚的相关规定。
军人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首先,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离婚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对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应当先协议确定分割方案;协议不成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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