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自甘风险”原则,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是侵权人导致的,那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自愿是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如果受到其他参加者的侵害,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不可以向该参加者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份额是多少,则按照《民法典》1198条到1201条的规定处理。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结果是文体活动中一定风险的现实化;受害人明知所参加的文体活动有风险,也自愿接受、自愿参加;文体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典项目有:体育运动,自助旅游,户外探险等,如激烈对抗性竞赛;其它无对手但仍有超常危险性的运动或娱乐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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