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公司决议有何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列为被告。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参与决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其他符合原告资格的人,以同一请求权申请参加前款规定的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股东的请求,在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上仅存在轻微瑕疵,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致力于打造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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