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1、当事人之间关于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2、土地使用权转让签订合同后,要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一)转让方式1、出售;2、交换;3、赠与;4、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6、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7、以房地产抵债的;8、其他(继承)。
(二)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第19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8.15)第3条;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12.27)第18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1.1)第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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