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一男子持枪杀害一名律师
9月13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新竹路附近发生一起枪击案,一名男性律师在洪山区人民法院对面的法律维权中心遇袭,据现场目击者称,嫌疑人抢劫了一辆宝马车后逃离了事发现场。
东湖高新区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9月13日上午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持枪伤人判多久
最少为3-6年,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杀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二)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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