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男子枪杀7人,持枪故意杀人怎么处罚
时间:2023-04-12 15:00:46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黑龙江一男子枪杀7人,持枪故意杀人怎么处罚

2月16日,黑龙江省北安市发生一起耸人听闻的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持枪杀害7人后,潜逃进东北深山老林,目前警方正在围捕。2月17日下午,相关记者从北安市石泉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处获悉,嫌疑人魏晓军尚未被抓获,处于持枪逃跑状态,使用的枪种其表示还不清楚。

二、持枪故意杀人怎么处罚

持枪故意杀人的,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是属于故意杀人的表现,可以按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进行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

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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