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一男子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以被告人杨某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0年5月31日,泰宁县公安机关收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移送的关于被告人杨某清的涉枪线索,同日13时许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清在泰宁县某合作社保安点等候,同日15时,民警到达该保安点找到杨某清,后带杨某清到其居住的房屋搜查,在其老宅子家中一楼大厅的神坛下面,搜查到改装过射钉枪1把(黑色南溪牌)、射钉弹6枚、钢珠18颗、圆柱形铅弹头31个和红色南山牌射钉器1把,并予以扣押。2021年6月7日经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把改装过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二、非法持枪判多少年?
非法持枪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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