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一到十级交通伤残标准
以下是一到十级交通事故的伤残标准:1、一级交通事故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二级交通事故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交通事故伤残(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交通事故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交通事故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交通事故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交通事故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社会交往降低。8、八级交通事故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流动受限;(3)断续工作;(4)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交通事故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级交通事故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三、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二)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三)全身瘢痕面积<5%,但≥1%;
(四)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五)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六)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七)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50cm2,并有明显瘢痕;
(八)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九)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十)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十一)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十二)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十三)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十四)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十五)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十六)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十七)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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