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在拆迁谈判中实现被拆迁人利益最大化(1)知己:知道自己能补多少钱。这是谈判中最基本的工作,也是最困难的事情。如果要求太多,脱离现实就会适得其反;如果要求太低,担心损失就会被别人嘲笑。因此,选择最佳方案和底线非常重要,这取决于被拆迁人是否熟悉拆迁法和房屋评估知识。如该楼盘为住宅,市值50万元,加上搬迁费和过渡费55万元。这是大小协商、上下浮动、货币补偿或等价交换的不动产。
对于一些复杂的问题,如面积纠纷、住宅地产开发商的价值认定、违章建筑等,尽量对自己有一个良好的认识,追求更大的利益,并在适当的时候做出让步。(2)了解对方:你应该知道对方的想法,因为你必须在谈判的一半时间里听取对方的意见。俗话说“锣鼓听声,听声音”。你愿意听吗?你能听到对方的“声音”吗?你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吗?你能找出对方的“软肌肉”或“缺陷”吗?从而想出应对策略?这些都是实现谈判目的的关键。因此,高明的谈判者不仅善于倾听,而且善于激励对方讲得越来越详细。最好尽量多说他们想说的话。别人说话时不要打断,也不要害怕“沉默”。当对方警惕“说得太多是错误的”时,尽量做到“认真、有说服力”。
还要尽量判断对方的真实意图和水分。然后根据自己的原则和立场,提出一套应对策略。同时,我们应该改变对方的战略,或者把对方的想法引导到自己的战略上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谈判中占主动。(3)礼仪:不要把对方逼到死胡同。
拆迁人,尤其是商业开发的拆迁人,希望尽快被拆迁,也不愿意纠结太多。他们通常愿意在非原则性问题上让步,因此在谈判中应灵活把握让步和坚持的热度。就像一根绳子。如果它松了,它就不会弹了。如果太紧,它就会断。(4)攻击:抓住拆迁人的弱点,拆迁人有时不知道该往哪里走,比如主体不匹配、证照不合法、评估程序不合法等等,一旦你输了官司,整个拆迁损失很大,所以当你指出它的缺陷和弱点时,这往往会增加谈判的兴趣。(5)开篇:避免对抗,提出高于预期的拆迁安置补偿条件,但注意不要让对方认为你要求的是全价。
2。避免对抗性拆迁补偿谈判。谈判之初千万不要和拆迁人争吵,这样会引起敌意。这只会导致对抗,使谈判无法正常进行。作为被拆迁人,除非得到合法完整的评估报告,否则最好不要接受第一次拆迁补偿报价。如果你不假思索地同意对方的第一个提议,这种做法通常会让对方产生两种反应:我们本可以做得更好,肯定出了问题。4。如果我们被拆迁人能看懂拆迁评估报告,他们会对其中的一些项目感到惊讶。在你说发生了一些事故之后,对方通常会做出一些让步。如果你不表示惊讶,对方通常会变得更强。
5。“钳子策略”在拆迁谈判中的运用。要重点抓好具体补偿项目,比如自建面积的测算和补偿。我们决不能在意赔偿总额,也不能以百分比的形式协商赔偿。(6)中场:不要被那些没有决定权的人说服。
1。在拆迁谈判中,决不能对补偿做出“妥协补偿”。拆迁补偿的讨价还价并不意味着妥协双方的讨价还价价格,这不是一种真正公平的补偿方式。
2。要学会对付那些没有决策权的“拆迁人”。在拆迁谈判之前,必须确定对方是否合法授权,是否有权代表拆迁人进行谈判,最高谈判权限是什么。进入拆迁谈判的关键节点,对方往往会以“不予授权”、“不予计算”等为借口。三。学会处理赔偿谈判的僵局。如果出现僵局,首先要通过解决一些小的拆迁补偿问题,为双方创造谈判机会。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一些琐碎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拆迁人就更容易心服口服了。
4。只要你在某个补偿问题上做出让步,你就必须在其他方面要求奖励。(7)结语:顶住压力,严防对方的“白脸黑脸”策略,其中一定要注意拆迁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区别。常有拆迁人唱白脸,拆迁公司人唱黑脸。但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唱白脸的拆迁人,要知道拆迁人是谁,就必须搞清楚拆迁方案。
2。拆迁补偿谈判的最后一部分最重要的是如何减少让步的程度,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1)在拆迁补偿谈判开始时不让步,主动减少补偿项目和金额;
(2)要警惕对方的心理战,尤其是奖励期的心理战,不要轻易相信,如果错过了奖励期的所谓补偿就没有机会了;
(3)不要因为拆迁户的利益而一次性放弃所有的拆迁补偿金对方希望你给出一个“一口价”,或者说他“不喜欢讨价还价”。
3。有勇气撤销当初讨论的所有赔偿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征收土地后,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它是全民所有的,即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不得牟利。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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