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被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拆迁人无权处理。但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后,该房屋已经被征收,属于国家财产,拆迁人有权处置。
1.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被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仍然属于私人财产,拆迁人无权处理;
2.但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后,该房屋已经被征收,属于国家财产,拆迁人有权处置。
拆 迁 房 屋 的 范 围 怎 么 划 分 ?
拆迁房屋的范围是指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时需要被拆除的房屋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房屋的范围应当根据拆迁项目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拆迁房屋的范围应当与拆迁项目的范围相对应,即拆迁房屋的范围应当与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及其周围的土地相对应。拆迁项目的范围是指被拆迁人需要被拆迁的建筑物及其周围的土地的范围,因此拆迁房屋的范围应当小于拆迁项目的范围。
拆迁房屋的范围也可以根据拆迁补偿标准来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是指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进行的补偿金额,通常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和其他补偿。根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房屋的范围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拆迁房屋的范围应当根据拆迁项目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并且应当不小于拆迁项目的范围。拆迁房屋的范围也可以根据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拆迁房屋的范围应当根据拆迁项目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并且应当不小于拆迁项目的范围。拆迁房屋的范围也可以根据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拆迁房屋的范围是指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时需要被拆除的房屋的范围,拆迁人无权处理,但拆迁人有权处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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