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购销协议之后,倘若收取定金之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其债务或未按照预定方式进行履行,那么购买者有权请求对方退还所支付之定金。
然而,若因给付定金之一方自身因素导致自身无法追求定金的返还权利,则该情况下将无法获得支持。关于定金的金额,由双方在签订购销协议时进行协商确定;但需注意,定金额度不得超出主合同标价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若高于或低于协议中规定的数额,应被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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