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问:我是一家广告设计公司的总经理。2013年5月,公司与李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聘请李为公司设计师。2015年9月,公司将其新址迁至重庆财富中心。李先生辞去了公司的职务,因为他怀疑自己的工作地点离住所很远。同月,该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终止合同。本合同签订之日为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同时,双方同意,李在辞职后6个月内不得从事类似工作或披露公司的设计秘密。10月,李在另一家广告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师。请问,终止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吗?我公司能否以违约为由起诉李
答:张女士描述的情况是一个典型的通过终止合同来终止劳动合同的案例。张女士表示,由于新订立的终止合同,双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合同终止后,李先生是否受相关合同的约束?根据终止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李应遵守该条款。原因是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实际上建立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其相关协议对双方自然具有约束力。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竞业禁止条款一经签订,即应予以遵守。因此,终止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如果李不服从,他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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