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罚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两种情况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即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并且有实际损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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