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一、医疗期的待遇问题
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与普通病假的区别
1、效力不同。医疗期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而普通病假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沟通确定,没有强制效力。
2、保护的权益不同。医疗期保护的是劳动者工作的权利,及在医疗期内不被解雇。而普通病假则是保护劳动者休息权、身体健康权益。
3、期限不同。医疗期的具体期限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与劳动者工作年限相关。而普通病假则是由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医疗服务、单位工作安排等因素确定。
4、享有权益不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发放薪资。而普通病假则没有强制性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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