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考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则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购买权。
二、有限合伙人有哪些权利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有限合伙人并无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权,有限合伙人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一般不会损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有限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限定,如果有限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则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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