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合伙人都有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②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分配利润。利润是按照出资比例、投入精力还是合伙事务管理职责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体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应在协议中明确写明。
③查阅账簿的权利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
④退伙的权利协议中应当考虑约定退伙的方式、债务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一、合伙人监督权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人享有哪些权利,一般是合伙协议上会有明确。合伙企业成立相对灵活,最为重要的是合伙协议上的内容。但是,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其所享有的专有的经营管理权被滥用,将损及到有限合伙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差距,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监督权。
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则主要通过,以行使询问和检查执行的方式来进行。合伙人之间都有权了解全部的经营活动,有限合伙人虽然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了解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情况,以询问和检查的方式来起到监督的作用。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当处于监督地位的有限合伙人发现正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行为不当或错误的有可能给全体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有权请求停止这项不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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