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
1、诉讼请求一般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另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组织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一般要求劳动仲裁委开具送达证明。证据都有一个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法官和对方可以不理睬。证据务必在举证期限前交法院并取得回执,注意蔡开剑律师没有让在立案时交,这当中的道理揣摩!
3、注意立案的时间,不得超过诉讼的时效。
(二)开庭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辩论——最后陈述。
(三)如何举证
1.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当事人或者很多律师的都不能区分这两个法律现象。客观事实就是事实的真实面貌。一千个读者就是一千个哈姆雷特,也就是不同的人会同一件事就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不同的理解。法律事实是一个通过证据证明的被法院认定的抽象事实。大多时候法律事实是基本能反映客观事实的,但也有时候两者的差距巨大。
一、民事诉讼开庭前被告举证可以吗
可以,民事诉讼被告开庭前准备的规定是需要阅读原告的起诉状的一些内容,并且根据原告的起诉状的内容作出一定的答辩,在法律所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一定的证据。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来进行出庭。
法院根据现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言词证据也是证据),充分核实双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综合全案依法做出判决。一般来说,被告不能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被告应该按照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举证。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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