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异议期一般是10到15日,在鉴定书结尾会有通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把握10日期限,及时提出评估报告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仍可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地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上述两条规定一是对于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予以认可。
二是规定了行使权利的时间,即10日。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如果觉得拆迁方给出的评估价不符合市场价,被拆迁人要在10日里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要不然就会白白浪费一个法律赋予的维权时机,拆迁补偿因此得不到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全文5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