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经研究,对企业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成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接受金融单位和贷款企业委托,开展对企业的企业素质、经济实力、偿还债务能力、经济运行状况、盈利情况、企业信用、企业发展前景等企业资信评估服务,可收取企业资信评估服务费。企业资信评估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根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评估公司开展企业资信评估服务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评估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评估服务。
三、评估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的服务内容。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二年。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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