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多缴或重缴社会保险费退费收费吗
不收费
二、南宁多缴或重缴社会保险费退费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1第三点规定: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三、南宁多缴或重缴社会保险费退费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项相应时段养老保险关系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其他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清退给个人,个人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符合规定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单位缴费部分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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