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华侨同国内公民结婚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05 23:10:18 4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民政部发行的《华侨与国内市民、港澳同胞与内地市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一些规定》应当处理。华侨与国内市民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再婚,要求在国内办理手续的,男女双方必须向国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国内市民必须持有的证明书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行的户籍证明书。2、所在单位或市、镇街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发行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书。华侨必须持有的证明书:1、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事馆发行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事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民机关发行的本人没有配偶证明书,或者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事馆发行的本人没有配偶证明书。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必须持有在国外工作的职业和可靠的经济来源证明书。婚姻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检查证明。如果你离婚了,你必须持有离婚证书。如果你失去了配偶,你必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明。如果你有同居关系,你必须持有离开同居关系的协议。

国内公民收养弃婴有什么规定

国内公民收养弃婴规定有:收养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即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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