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中补充规定“精神损失”的内容,即将第七十七条改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化、法律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不同之处,且并不是被害人等提起的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均予以赔偿。故需要明确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精神赔偿标准和范围,以避免自由裁量时可能出现的偏差。笔者建议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如下条件:(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第84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只能是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从刑事案件立案后到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在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审判阶段均可提起;被害人等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3)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达到严重的程度。对于“严重的程度”的理解,应限于故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4)客观上要求有侵权行为,并且该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所受精神损害与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精神损害赔偿金只能起到一种抚慰的作用,无法真正补偿精神上的极度痛苦,所以法官应该在个案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赔偿金额作出裁量:(1)被告人的过错程度、(2)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3)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4)被告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受理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6)被害人有无过错,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具体情况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值得可喜的是在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精神损害赔偿也被写入了草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规定,除了要为被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这说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向除民事以外的其他领域延伸,立法者已经认识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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