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对个别债权人造成的利益损害,而破产法上的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或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以无偿性转让或其他造成自身财产危险的行为来减少自身财产、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该权利实际上是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制度在破产法上的扩张适用。破产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实现破产程序的正当性。
律师补充: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一)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二)行为应当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内(三)存在因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破产撤销权起着恢复原状的作用,追回被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后,并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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