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债务担保业务是:银行应交易一方的要求,承诺在申请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承担其全部义务的行为。书面承诺保证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当担保申请人未能支付债务按照签署担保受益人的主要融资合同时,银行将代为偿还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担保业务
由于国家投资保险制度往往有着这样那样的限制性要求,使得许多跨国投资无法获得担保。
《MIGA公约》在规定担保业务方面所体现出的种种灵活性,为实现其填补国际投资保险市场空白的目标提供了可能。MIGA担保业务发展之迅速,其运作的主要条件如下:
(一)合格的投资者
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二)合格的投资
《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但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
(三)合格的东道国
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四)承保的险别
和各国国家投资保险制度一样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但东道国政府有违约行为并不当然就立即构成MIGA承保的违约险。只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迄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虽有判决裁决但不能执行,这才构成违约险。
(五)代位求偿权
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会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MIGA的代位求偿权是整个《MIGA公约》机制的关键所在。
(六)分保与赞助担保
《公约》规定,对于会员国或会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
此外,《MIGA公约》附件一还规定任何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可自行筹款,在本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即赞助担保。《公约》有关担保业务的各项基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赞助担保;不同的是赞助担保的投保人不受国籍的限制。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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