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拖方的主要职责包括接收和交付拖曳的物体、确保物体在指定时间内顺利接收和交付、密切关注物体的状况并确保无潜在危险,以及拖航报酬的请求权和留置权。
承拖方的主要职责包括:
1.在接近港口或指定地点,负责接收和交付所拖曳的物体;
2.根据航行计划和航线,确保物体在指定时间内顺利接收和交付;
3.在整个过程中,密切关注物体的状况,确保无任何潜在危险。
2、拖航报酬的请求权。承拖方履行拖航合同完毕之后,有权向被拖方请求支付拖航费用。
3、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一种权利,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权利,债务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留置权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比如必须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者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等。
在实际应用中,留置权常常被用于货运合同、融资合同等场景中,帮助债权人保障自己的权益,但也需要注意留置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权利,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承拖方在拖航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首先,在接近港口或指定地点,承拖方负责接收和交付所拖曳的物体,同时要确保物体在指定时间内顺利接收和交付。其次,承拖方还有权向被拖方请求支付拖航费用,并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对被拖物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权利,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以避免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留置权在货运合同、融资合同等场景中应用广泛,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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