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3号楼业主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将公共设施维修资金解入财政专户,遂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部分业主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某小区3号楼20名业主诉称,小区系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按当地政府文件要求,3号楼应有公共设施维修资金3万元左右,扣除被告支付的部分合理维修费用,尚应有2.6万元,但整个小区目前有维修资金5万余元,与被告收取的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完全不符。遂起诉要求被告将2.6万元公共设施维修资金解入财政专户。
通州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该小区共有业主500余户,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3号楼业主不能代表整个小区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故应以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遂裁定驳回3号楼20名业主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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