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是股东因其股权受到其他股东侵害或者其他法律原因请求解散公司的实质性权利。因此,股东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公司解散。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部分股东随意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或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法律对股东申请公司司法解散的资格作了必要的限制。即所持股份数额的限制: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与其他国家公司法不同的是,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时间没有限制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诉讼。(2)原告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许可。(3)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案件应当注意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公司或者股东以减资方式购买股份或者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公司经人民法院调解收购原告股份的,应当自调解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购买其股份为由与公司债权人抗争。(四)人民法院驳回公司解散请求后,人民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如果提起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您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公司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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