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时间:2023-03-04 16:03:06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

1、申请。申请人向下达判决书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需要一并提交的资料包括有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的身份证等,均需原件和复印件,有条件的也可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有助于执行效果。

2、审查立案。法院部门通过审核确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会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处理。

3、通知。法院执行组织接到法院的移交执行书后,通知被申请人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被申请人在执行期限到期后仍未履行的义务的,或者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对财产进行转移等逃避执行的,执行员可以立即进行强制执行。

4、执行。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措施:

(1)强行冻结或划拨被申请人的存款。

(2)强行扣留被申请人的工资等收入款项。

(3)强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变卖、或者查封、扣押。

(4)可对被申请人强行查询、搜查,确认是否有隐匿财产。

对于无财产可执行的被申请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高消费限制以及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迫使其早日履行义务。如果经过种种措施仍然无法执行的,法院可裁定对此案件进行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重新获得、赚取财产后,再随时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向被申请人出示工作证件,对执行情况做出记录并要求在场的相关人员签名。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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