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
◆申办条件
1.因工死亡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因工死亡人员事故发生月本人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待遇享受人本人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4.对于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携带下列材料:
(1)与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由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目前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证明;
(3)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纳入工伤保险的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为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另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需携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5)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另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
(2)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被委托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注: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被委托人员应在工伤认定的次月,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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