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就房产而言,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该房屋的产权有利害关系,对房屋产权归属存有争议,或者对权利内容有争议(如认为权利内容与实际状况不符,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等。而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借条)、调查合同对方资信等查询,不能认为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合并审理中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鉴于海仲审理实践中出现过合并审理的判例,因仲裁规则未有明文规定,曾被海事法院裁定重新审理。典型的案例平安星轮1运费、滞期费争议案与平安星轮11运费、滞期费争议案,虽然仲裁庭在对上述两案合并审理前,曾征得两案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在审理的基础上分别作出了两个裁决书。但一方当事人后向海事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海事法院认为,合并审理与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不符,向仲裁委员会发出限期重新仲裁的通知。两仲裁庭分别进行开庭,分别重新作出裁决,内容与原先的一样,得到了当事人的自动履行。海事争议案中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很多,只要所涉及的当事人都同意仲裁庭的建议,且在开庭前有书面协议的,应予以承认其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国际仲裁立法与审理实践均有先例。
英国海事仲裁员协会1997年仲裁规则新增加了仲裁庭可以行使决定合并审理的特定权利,第15条(2)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涉及到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时,仲裁庭可以决定,对这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件进行合并审理。英国仲裁员学会2000年的仲裁规则7、3款规定:根据本规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中选定同一个仲裁员,而这些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相同,不论是否涉及相同的当事人,该仲裁员可以决定对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或者由此产生的具体请求或事项进行联合程序或合并审理。荷兰仲裁法对仲裁程序的合并有专条规定,对仲裁有很大管辖权力的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院长发布命令,仲裁庭可对两标的有联系的仲裁案进行合并审理。美国海事仲裁中合并审理的情况也十分普遍。
根据国际海事仲裁发展的新趋势和我国海事仲裁审理的需要,新修改的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增加下列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涉及到共同的事实问题时,仲裁庭认为适当时,在征得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进行合并审理,由各案首席仲裁员推选一人主持开庭,但裁决书应分别作出。这样,海事仲裁的合并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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