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所谓的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而言即是指和争议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间具有紧密的血亲或者其他身份联系,比如近亲关系等;而
其次提及的间接利害关系(亦被称之为一定程度的利害关系)则是特指虽然无法直接与明确定义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间建立亲密的亲属关系,但是却仍然存在有可能对证人证言公正性产生潜在威胁的身份联系、感情维系、利益关联等因素,其中涵盖了各类通用的亲戚关系、工作同事关系、友好社交关系、邻里间的相互关照关系,乃至各类商务合作伙伴关系等多元化的人际互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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