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已办理工伤登记(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
2.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企业集团内部调动除外);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辞去公职;
(3)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建筑项目工伤人员除外)。
二、办理资料
1.《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报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结果
四、办理时间
12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街道-105号,详细地址:北湖路105号社保大楼二楼6号窗口
七、相关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全文6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