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补偿和经济补偿有什么区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二是经济补偿与补偿不能同时适用。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7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有人认为应该支付三倍的经济补偿,也有人认为应该只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因为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一种合法情形,但不存在违法情形,而第八十七条处理的是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两者相辅相成,分别适用于合法和非法情况。因此,第87条只适用于两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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