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等等。
收养行为在哪些情况下会无效
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不真实;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收养非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
5、收养人未满30岁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龄血亲子女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距不足40岁;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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