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害人进行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对于交通费进行计算的标准如下: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007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504.6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9.81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69.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13.05元/年;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1335.9元;16031/年。
说明:
1、以上三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2006年度统计数据;
3、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二项计算;
4、丧葬费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8015.5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6、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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