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在于:
1.概念不同:“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也是可以的。
2.特征不同: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一、买房定金与订金哪个可以退
一般原则是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因为后者属于一经确定的缴纳金。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定金”还是“订金”,哪个退哪个不退,确实困扰了不少人。具体来说,“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会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可视为“预付款”或“诚意金”,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有权要求返还。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而对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订金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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