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押金和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押金和定金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定金是金钱担保。
2.交付时间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中交付,其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订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
4.交付后的所有权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
5.数额不同。押金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而定金为20%的数额,并且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款。
6.是否适用罚则的不同。押金无所谓罚则,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而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
二、押金和定金哪个能退还?
押金和定金在一定的情形下可退还也可不退还押金的话,一般在合同期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押金应该退还。如果当事人一方有违约情形,合同中约定此种情形押金不予退回的,押金可以不退回。定金的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定金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全文9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