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相关解释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诸多不便,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考虑,新颁布的《劳动》第三十七条对此作了新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故,《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施行之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将履行告知的义务,即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当然,这里对通知的形式未作要求,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能够有效送达用人单位即可。如劳动者未履行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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