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中国民法特创,世界上没有先例,亦不可能有来者。
其次,中国民法中创设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设定了它本身是合法行为,这本来就是错误的。现在学界的观点基本趋向于适法行为,即不一定是合法行为。可参见各权威教材,对此问题均有详细论述。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法律行为,在世界其他国家均表述为法律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与它相对的是事实行为,此无意思表示要素。这两者的上位概念是法律上的行为。
第四,在规定为法律行为的国家中,均将此作为适法行为或其他表述,但是都没有将其视为合法行为。
因此你所的:民法中创设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设定了它本身是合法行为,因此与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但是为什么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又存在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无效这种情况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那这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又有什么区别呢???
若我们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不将法律行为当成合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你说的矛盾问题。
好在现在学者们已经注意到了这点,在民法典草案中,已经修改了现有法律的说法。等民法典通过后,人们将从新审视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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