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主要类型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合同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
一、追认权内属于什么权
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追认权是指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力的权利。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
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为:当事人追认的,该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追认,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其他效力瑕疵的有效。未履行的合同不代表合同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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