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中优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3-04-26 16:50:21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陈某与李某于199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共同居住在陈某承租的单位公房内。1998年7月16日,陈某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按照夫妻双方工龄、工资、职级一次性付款优惠等折扣成本价将陈某承租公房出售给陈某。该房屋面积为53.93㎡,成本价为636元∕㎡,折抵双方的工龄(陈某工龄25年,李某工龄20年)等优惠后,售价为9351元,后陈某以个人所得缴纳了购房款9351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陈某),2011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

【分歧】

针对该房屋权属的认定,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所付购房款系从个人财产中支出,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也是其自己,故该房屋系陈某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计算了李某的工龄,房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惠,工龄转化为财产,且购买公房是以家庭为单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即等于其以后已经失去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这种损失是难以甚至无法得到赔偿的,所以该房购房款虽由陈某个人财产中支出,但考虑上述因素,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陈某支付的购房款可视为债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房改房政策规定,对购房职工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应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后的工龄不予折扣,实质上工龄折扣利益类似于住房公积金,故陈某和李某婚前的工龄折扣属于双方各自的所得,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折扣等优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案中的房屋应按照双方支出比例进行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房改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该工龄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体现为利益,这种利益的形态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表现为少支付一定量的货币,这种方式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双方对购买公有住房的一种贡献。本案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购房款为34299.48元,而折抵工龄等优惠后,缴纳的购房款就只有9351元,实际上在购买该房时,双方的工龄就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故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工龄等优惠,其性质类似于住房公积金,如果取得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割该房屋时,可以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等优惠情况来认定共有份额,其余部分认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全文9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职工在按照国家成本价补足房价后,按照拥有的房屋的产权比例,取得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 房改房是公有住房的一种,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购买房改房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和审核,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
    更新时间:2024-01-14 11:00:10
查看房改房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房改房 最新知识
针对房改房中优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房改房中优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