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法庭审判程序
(一)开庭审理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
2、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三)法庭调查
1、总顺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法庭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5、对物证的调查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6、专家辅助人。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法庭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7、法庭调查权。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可采用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无搜查权,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证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新证据问题。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上述规定。
9、补充侦查。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卷移送法院,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决定检察院按撤诉处理。
二、刑事诉讼哪些案件需要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活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所作的处理结论。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程序问题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实体问题主要针对执行中的诉讼,例如减刑、假释等。
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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